洞口開挖
硐口地處公路或人行道上方陡坡施工時,應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出渣、爆破造成事故。硐
口地處立通干線以下施工時,應經論證確定硐頂上覆巖體適宜厚度。平硐穿越鐵路、公路時,
必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施工。
當洞口與公路、鐵路等交通干線較近時,應避免探洞開挖可能對交通干線造成破壞,或
對行人、車輛的安全通行構成威脅。
3 4 3 2爆破開挖
SL 166-96第6.4.4.1條、第6 4 4 2條、第6.4.4.3條、第6.4.4.5條、第6.4.4.6條、第6.4.14.1條、第6.4;14.3條和第6,4 14 5條規(guī)定:
6.4.4.1爆破器材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(爆炸物品管理規(guī)則等)進行運輸、使用和保管。
6.4.4.2爆破人員必須經過培訓,并經考試合格領證后,才能從事爆破作業(yè)。嚴禁非爆破人
員從事爆破工作。爆破工不得從事非生產性的爆破作業(yè)。
6.4.4.3爆破工從事爆破作業(yè)時,應將每次消耗的爆破材料登記入冊,作到領耗平衡,責任
清楚,剩余交庫,不得隨便存放。爆破器材散失必須及時報告。 .
6.4.4.5放炮前應發(fā)出訊號或懸掛明顯警戒標志,在危險邊界和各有關通道應派專人警戒,禁止無關人員停留和進入危險區(qū)域。
6.4.4.6爆破后由爆破人員進行檢查,確認沒有危險時,方可解除警戒。進入工作面時.首先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處理,然后開始正常作業(yè)。
6.4.14.1相鄰地區(qū)同時放炮時,必須統(tǒng)一指揮,統(tǒng)一訊號,統(tǒng)一時間,不得各行其是。
6.4.14.3安全距離:炮眼直徑為42nun以內,平地水平距離為ZOOm,山地水平距離為300m。
6.4.14.5雷雨天氣,不得使用電t管啟爆。在視線不好的大霧天氣、黃昏或夜間不得進行露天爆破。
爆破開挖涉及到炸藥的運輸、使用和保管,應嚴格執(zhí)行1957年國務院批準、公安部發(fā)
的“爆炸物品管理規(guī)則”和1959年公安部、一機部、農業(yè)部、化工部、衛(wèi)生部、商業(yè)部聯(lián)
發(fā)布的“關于爆炸物品管理補充規(guī)定”。爆破材料的管理應做到領耗平衡,嚴防爆破材料流
失,落入犯罪分子手中,給社會安定帶來隱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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